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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江安县食药局原副局长受贿 一审被判三年

川南在线2010—2019宜宾日报  发布时间:2015-02-11

  近日,江安县人民法院对原江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受贿案件进行了公开审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3年,并对其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系原江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食品生产股工作,具体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化品监管股、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余某与宜宾市康健堂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关系暧昧。

  2013年8月前后,因康健堂在江安县部分乡镇推销四川修正堂医药有限公司“感愈”系列药品时遇到困难,尹某考虑到自己和余某的特殊关系以及余某的食药监局副局长身份,便出面邀请余某帮助其推销该系列药品,同时尹某承诺将所销售“感愈”系列药品的部分利润给余某作为其推销药品的好处费。

  2013年9月前后,在尹某的邀请下,余某出面与康健堂销售人员一起到江安县红桥镇、底蓬镇等部分药房、诊所进行“感愈”系列药品推销。之后,尹某告知被告人余某,其帮忙推销药品的好处费已到位,知道这一情况后,余某于2013年11月到康健堂拿走1万元好处费自用,另外,在征得其同意后,尹某和陈某在余某剩余的好处费中分别拿走2.5万元和5000元进行他用,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余某退出了赃款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据《刑法》第383条、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万加强)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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