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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房子住9年未过户 法院判令购房者搬出

川南在线2010—2019自贡网  发布时间:2017-11-16

  自贡一位市民住了9年房子,如今房主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腾出房。经法院调查,购房者当年仅仅只签了一个《房屋买卖协议书》,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加上当时的出卖方并无权处置该房产,这份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最终,法院判令购房者退还该房屋,花钱买了个大教训。

  房子住了9年 突然被起诉要求搬离

  2008年,殷某与曾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自贡市沿滩区联络街一套房屋以3.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殷某,殷某当即以现金支付方式将该笔购房款交付给了曾某妻子,曾某妻子也出具了一份收条。

  协议签订后,殷某就搬进了该房屋,一直居住至现在,至今已有9年。

  然而,最近曾某将殷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殷某搬出该住房。这是怎么回事?经沿滩法院审理查明,原来,该涉案房屋为曾某的父亲的遗产继承人及曾某母亲所共有。曾某父亲去世后,曾某母亲和曾某同胞妹妹(即遗产继承人)分别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该房屋继承分额,曾某母亲也表示自愿将该房屋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部分赠与曾某,曾某对该涉案房屋享有权利,但曾某一直未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2008年,曾某妻子以曾某的名义与殷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上的签名为曾某妻子代笔签写。同时,曾某在庭审中称,出售房屋当天他自己并不在场,购房款也不是他收的,而且当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其母亲。曾某认为,妻子无权处分该房屋,主张法院判令该《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另外,2009年曾某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2012年,曾某就该房屋办理了继承过户登记手续,依法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购买行为无效 法院判令归还房屋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当时的所有人为曾某的母亲以及共有人曾某父亲尚未分配的遗产继承人(即曾某和其同胞妹妹)。虽然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申明以及共有人赠与原告曾某的意思表示,但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些行为尚未生效。曾某当时的妻子以曾某的名义与 被告殷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然而当时曾某的妻子属无权处分且未得到所有人的追认,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买卖合同。因此,对于殷某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系其买卖关系取得使用权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故判令殷某限期搬出该涉案房屋,并将该房屋归还原告曾某。

  法官同时表示,殷某被判腾房后,可以要求曾某的前妻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买卖房屋应及时过户,完善法律手续,避免风险的发生,增加更多的麻烦和诉累。(杨晓娟 记者 兰江)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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