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11-20
11月17日,泸州市政府八届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办法》,救助对象为持有泸州户口,且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城乡困难群众,包括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以上三类人员简称“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各区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下称“其他困难群众”)。救助范围为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重点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及普通疾病住院费用进行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一类、二类门诊费用进行救助;对其他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住院费用进行救助。
据悉,医疗救助将实行分类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以资助参保和住院救助为主,以门诊救助、终末期肾病等补充医疗救助、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医疗救助、慈善救助为辅。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政策性补助等报销(补助)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计入医疗救助基数。
此外,在县域内及其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现“先诊疗后付费”和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信息交换和“一站式”即时结算。诊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困难群众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无法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区县,可先实行手工操作结算。区县民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存档备查,并返乡镇(街道)打卡发放。(记者 许世智)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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