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11-24
内江一名男子想盗取他人摩托车油箱中的汽油,不料引发火灾,但其不仅放任火势蔓延,还将正在燃烧的盛有汽油的塑料瓶随意扔在着火点,进而酿出一起直接经济损失达36468元的火灾事故。近日,古某某因犯放火罪被内江隆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称:2017年5月8日20时许,古某某因自己踏板摩托车油箱内仅有少许油量,遂在隆昌市古湖街道办跃进街某居民小区停车棚内,顺手牵羊将停靠在车棚内的一辆125型摩托车化油器管子拔掉,并用事先准备的一个塑料瓶“接油”。在“接油”过程中,古某某在明知汽油是易燃易爆物品,遇火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打火机进行点火照明,结果当即导致“接油”的塑料瓶及自己双手着火。火情发生后,古某某将燃烧的塑料瓶随意扔在受害人的摩托车下面,进一步引发该摩托车着火。见火势越来越大,古某某在既不扑救也不报警的情况下,仓皇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任由火势蔓延。
后经鉴定,此次火灾烧毁铝合金彩钢车棚及车棚内摩托车7辆、电瓶车2辆、自行车7辆,总计价值人民币36468元。
2017年5月11日,古某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到案后,古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进一步查明古某某相关犯罪事实后,于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古某某引发火灾后,放任火灾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卿树良 曾惜)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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