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7-12-07
据悉,泸州市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境保护税,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12月1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根据决定,四川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四川适用税额均在法定税额幅度内,不仅与周边省份总体协调,同时符合四川省省情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要求。
开征环境保护税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调整税制结构,理顺税费关系,培育地方税源;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绿色税制,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完)
编辑:成欣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