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7-12-12
今年2月,田某匆匆来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希望法院能立即解除对其社会信用制裁措施。随后,刘某也抱着同样的请求,急切地找到法院表示立即履行法律义务。原来,田某与刘某都在法院有未了结的执行案件,在社会生活中遇到了难题。
据了解,田某于2015年1月29日饮酒后无证驾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5年6月11日,龙马潭区法院判决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田某当月缴纳罚金5000元,但对于尚未缴纳的部分迟迟不缴,经法院工作人员多番做其思想工作仍不缴纳。之后,龙马潭区法院将该案移送执行,该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田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其实施信用限制。
今年2月7日上午,田某因急需资金到某银行办理贷款业务,被告知其有未了结的执行案件,不能为其提供贷款业务。另一起离婚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刘某也因急需资金到某银行贷款,也被银行以相同理由告知不能为其提供贷款业务。于是,田某和刘某二人积极主动履行完了法律义务。
上述二人因有未了结的执行案件,其社会信用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法律将其社会信用与其社会经济生活联系起来,让其自尝失信苦果,督促被执行人尽快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负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故意躲避法院,转移、隐匿财产,对法院执行设置障碍,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等行为是规避执行的系列表现,是我国当前“执行难”的重要体现。面对类似情形,除了对被执行人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以及说服教育外,我们还应充分重视法律规定的信用惩戒措施,与其他措施协调配合,以此加大执行力度,切实发挥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力,正确有效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官提示:在最高院提出的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大背景下,对负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法院,转移、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的行为,法律将有更多的制裁、限制措施,如使其在乘坐交通工具、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受限。因此,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免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问题。(杨杰 邱勇)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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