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5-06-04
2015年6月1日,护国司法所采取“援调对接”,成功化解一起外县籍的农民工工伤事故纠纷案。
2015年4月,家住叙永县兴隆乡黄桷坪村七社的农民工支建文(化名),在护国镇凤凰村小农水建设工程中因受工伤未得到赔偿,来到了护国镇政府,情绪激动地要求护国镇政府为他讨个公道。护国司法所在了解这一情况后,认为农民工支建文的诉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便立即联系护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立刻通知凤凰村小农水工程的承包人王某及时到护国法所调解,雇佣方负责人王某一开始接到通知时态度相当恶劣,根本不自愿赔偿,也不意来接受调解,后经过护国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一翻劝说,王某在半小时之内就从泸州驾车赶到护国司法所接受调解。调解员耐心细致询问,认真仔细记录,才了解到相关情况。原来2015年3月,王某承包了护国镇凤凰村的小农水工程建设,并雇请了叙永县兴隆乡黄桷坪村七社的支建文进行基础工程建设,支建文正在用切割机切割石头时,不慎被切割机切伤手指,被送往护国镇卫生院住院接受治疗26天,经诊断为“左股骨中下段皮肌裂伤”。在治疗期间,因雇佣方王某缴费不积极,多次停药,在医院的多次催促下王某才缴纳了伤者支建文的医疗费,出院后王某认为医疗结束后这个事情就算了结,根本就无意赔偿伤者支建文因工受伤造成的相关损失。在调解中,调解人员耐心地向雇佣方王某讲解《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使王某懂得了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属于工伤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2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协议,由雇佣方王某一次性赔偿农民工支建文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5000元。(陈孝会 梁晓)
编辑:马庆娟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