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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岛”背后的真相

川南在线2010—2019宜宾日报  发布时间:2015-06-15

“孤岛”背后的真相(图1)

  近日,翠屏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土地征收行政诉讼案,驳回近期网络上出现的《四川宜宾“钉子户”周围挖成“孤岛”》一文中“岛主”薛某、颜某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其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决定。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引发舆论关注的“孤岛”事件背后真相是什么?

  “孤岛”的背后

  是违建近900平方米

  今年5月19日,网络上出现了一篇题为《四川宜宾“钉子户”周围挖空成“孤岛”》的帖子和照片。从照片上看,一座山坡的四周已被挖得光秃秃的,但山顶却矗立着一座破旧的房屋。

  据了解,网络中照片所反映的房屋是原翠屏区赵场街道五香社区石子坡社颜某某及其女婿薛某的房屋,该区域属翠屏区西区综合用地项目,规划了人民路小学、宋家坡公园、污水管网和市政道路等项目。

  此前,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石子坡社已于2004年实施全征解体,所有土地收归国有,各项征收补偿款足额兑现完毕,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农转非,征地补偿工作已全面完成。用地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53户,其中52户已签协议,并拆除房屋。

  翠屏区南岸西区共有住宅小区20余个,人口约8万余人,为满足区域内小学适龄儿童的入学需求,宜宾市政府在西区综合用地项目(赵场街道五香社区石子坡社)规划建设人民路小学D区,规划用地40亩,共应拆迁房屋12户,已签协议并拆除房屋11户。

  颜某某及其女婿薛某房屋位于人民路小学D区运动场用地范围内,该户有合法手续宅基地面积150平方米,违建近900平方米。

  人民路小学D区按照工期建设应于2014年秋季投入使用。为确保工程按期顺利推进,赵场街道和区征地中心多次组织人员向颜某某及其女婿薛某宣传征地拆迁政策,上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但颜某某及其女婿薛某都提出超出政策范围的补偿要求,不愿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由于该处房屋一直未拆迁,人民路小学D区的建设进度受到影响,D区2014年秋季招录的新生不得不借读于人民路小学C区(南广路校区),家长反映强烈。

  目前,人民路小学D区教学楼等主体工程已全面完工,本应列入2015年招生计划,但因该户的原因,运动场建设不能开工,达不到2015年9月的开学要求。

  据翠屏区征地中心介绍,原征地部门依据标准,已依法对颜某某及其原有家庭成员进行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颜某某及其原有家庭成员全部农转非,足额领取了各项征地补偿款;颜某某的房屋是按照政策进行补偿安置计算,因颜某某提出违法建筑要按正房的标准来补偿,超出政策范围的要求,房屋拆迁协议未能签订。

  由于人民路小学D区建设的紧迫性,赵场街道和区征地中心在和颜某某及其女婿薛某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申请对颜某某及其女婿薛某房屋实施司法搬迁。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6日对颜某某、薛某户发出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决定书。

  2014年11月12日颜某某的女婿薛某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宜宾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了行政决定复议书,维持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决定。

  法院

  维持国土部门行政决定

  原告薛某因不服被告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关于责令颜某某、薛某户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决定书》,于2015年1月28日又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月5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追加颜某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原告薛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颜某某房屋所在宜宾市翠屏区五香村石子坡组的土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宜宾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行为合法。在实施征收土地过程中,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发布了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部门按照标准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征地补偿,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已及时兑现转入该社集体账户,第三人颜某某及其原有家庭成员均领取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对原告及第三人两户建筑物、构筑物实施补偿时,征地部门三次清点丈量,分别进行补偿公示,向二户送达了补偿安置到位通知书并予以公告,将补偿款存入薛某、颜某某名下,两套安置房钥匙交二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保管,通知薛某、颜某某领取,并自行完成搬迁。宜宾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征地程序合法,对薛某、颜某某安置补偿到位。

  原告薛某、第三人颜某某两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出被征收土地,其行为阻挠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告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行政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起诉理由无证据支撑,依法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张华)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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