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日报 发布时间:2015-06-30
近日,高县公务员周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前几天,他突然接到移动宜宾分公司的催款电话,说他有三张移动手机卡欠费,且最早的卡是9年前办理的,现在连本带利已欠了上千元,希望他尽管归还欠费,否则将“采取措施”。对此,周先生直呼冤枉,称自己读大学时身份证曾遗失过,但当时办了身份证遗失声明并很快补办了新证。现在,周先生非常担心,不知道对方到底要采取啥“措施”,更担心自己被纳入征信不良记录。
突然接到催款电话
6月23日上午,正在南溪出差的高县公务员周先生突然接到一个自称是移动宜宾分公司清算中心工作人员的妇女来电,称周先生名下有一个手机号码欠费,希望周先生尽快去清算中心完清费用。
周先生猜测对方是骗子,本来不想搭理对方,但出于对骗子的愤怒,决定和对方“兜圈子”,就谎称自己就在清算中心附近,一会儿就去交。哪知,对方却热情地询问他在“附近”哪个位置,表示愿意主动去找他。“哪有骗子主动约见面的啊?”周先生一想,觉得蹊跷,再一问,自己仅“欠”了几十元钱。
由于欠费不多,加之也想把事情搞个水落石出,40分钟后,周先生从南溪区赶到了那位妇女所说的移动宜宾分公司位于翠屏区南岸的清算中心。几位妇女正在忙活着,周先生主动报了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其中一位妇女告诉他,他的名下有3个移动手机卡欠费,除了刚才那位打电话的妇女说的欠费几十元的,还有一个139开头的手机卡是2006年11月办理的,欠费637元,另外一个158开头的手机卡是2010年6月办理的,欠费426元,另一张152开头的手机卡是2014年8月办理,也就是那位打电话的妇女说的那张卡,欠费48元。三张卡的欠费加起来,连本带利已有上千元。
大学曾丢失身份证
对于那三张移动手机卡,周先生称自己根本不熟悉,更谈不上使用过。
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周先生冥思苦想,终于想起八九年前他还在读大学时,身份证曾丢失过,但当时他很快就到媒体作了遗失声明,而且后来很快就补办了新证。周先生把自己曾丢失过身份证一事向几位妇女作了解释,但几位妇女根本听不进去,只有一句话:还钱,不还钱,将采取措施。
周先生无奈之下,只得按照对方提供的三个手机号码逐一拨打过去,想问问对方到底是谁,为什么要冒用他的身份证登记办理手机卡,但其中两个卡已经是空号,只有2014年8月办理的那张卡能够打通,对方是一位女性,仅听周先生说了两句,就匆匆挂了电话。
周先生希望几位妇女能够把三个手机卡的通话清单打出来,以方便他查询真正的欠费者,但几位妇女说手机通话记录只能保存3个月,超过3个月就查不到了。
担心被纳入“不诚信”
周先生好说歹说,才从清算中心脱身,但几天来,他忧虑重重,一是担心自己被纳入征信不良记录,今后给自己货款买房,办信用卡等带来影响;二是自己刚考上公务员没几年,万一那几名妇女无理取闹找上门来,将对自己的声誉和仕途带来影响。
那么,对于周先生这种情况,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记者采访了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对方肯定地答复,身份证无论是被借用,拾用、还是被盗用于办理手机入网手续,身份证上的人一般不用承担责任。理由是,第一,根据《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身份证是证明居民身份的合法证件,任何人均不得将自己身份证转让、出借他人使用。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办理手机入网也是一样,必须由本人持自己的身份证才可办理。据此,作为通信服务部门对于持他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应当予以拒绝。第二、根据《合同法》之规定,没有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等,仅有本人身份证不能证明该人具有代理权。该人办理手机入网时,通信服务部门应当以不符合代理规定拒绝办理,造成后果应自行承担。(记者 李美琪)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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