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新闻网-内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5-08-06

(陈秋吉制图)
今年4月的一天下午,内江某驾校内发生一起意外:一名学员在教练不在场的情况下,误将油门当刹车,驾驶教练车冲破围墙一头栽倒在墙外坎下的干田内,并因此受伤。
事发后,学员要求学校对其受伤进行赔偿,然而,学校反驳称,该学员私自上车,学校无责任,并要求学员承担车损。
双方协商未果后,学员将该驾校告上了法庭。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壕子口法庭审理此案时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促使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那么,这起事故究竟谁对谁错呢?
学员起诉:
训练场内练车出事理当学校赔偿
原告赵某起诉称,他是内江某驾校的学员。2013年1月19日他在该驾校报名学车,签订学习时间至2016年1月18日。在过了科目一之后的两年内,他一直没有去学校,直到今年2月26日才到驾校去接受培训。
赵某说:“从2月以来,每天去训练场都有人,有师兄师弟帮你把卡打着。教练给你安排,然后你自己想去学就去,不想去学就不去。出事之前,教练来了几次,其他都是师兄师弟带着我们。而出事当天,教练并不在场,教练车停在训练场上,车钥匙也在上面。”
原告赵某诉称,在教练不在场的情况下,安排学员在学校练习转圈,轮到自己上车练习驾驶时,因为没有教练带练,致使他误将油门踏板当成刹车,撞上围墙,并冲出围墙栽到围墙外坎下干田中,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轻度脑伤、牙震荡松动、急性牙髓炎,久治不愈,仅牙损后期治疗费用就需要4000元。
事发后,赵某和学校协商未果,遂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培训费合计20664.72元。
被告反诉:
原告私自上车造成损失当赔
然而,面对原告的诉求,被告驾校方在答辩中却提出了反诉。反诉请求原告赵某赔偿驾校损失16186.70元。
驾校方认为,本案属于人身损害,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本案中应该首先了解谁是赔偿义务人,谁是赔偿权利人。原告赵某是驾校学员,作为学员应该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并且双方订立了机动车驾驶员赔偿协议的,上面都有双方签字。本案的经过是因教练因公出差,原告自行动用车辆,操作失误造成的,此次事故发生完全由原告自己引起,原告既是本案受害人也是加害人,谁造成的谁负责。驾校一方表示,“赔多赔少是其次,关键是要搞清楚谁是赔偿权利人,谁是赔偿义务人。”
面对被告反诉,原告方并不认可,并就被告反诉进行了答辩。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其理由是在校内场地,而且是在训练场发生的事故,当时第一时间被告既没有报警,也没有保留现场,现在提出要求赔偿是不可以的。
“按照惯例,是首先要报警,保留事故现场,让交警做一个记录。现在说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我们不认可。”原告方答辩称。
争议:
责任谁担?究竟谁来赔?
在本案中,原告系被告驾校学员,事发时原告在被告训练场地内,教练没有在场,原告在训练时误将油门当作刹车,致使车辆冲出围墙,栽倒围墙外坎下干田中。被告垫付医疗费8232.20元。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而双方主要发生的争议是事发当天原告在训练场学车,到底是原告私自还是被告安排的属于教学课程范围内的情况?法庭上,双发就该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
原告举证出示了与该驾校签订的某协议,证明原告事故发生时是属于学校安排的培训时间,也在协议安排的时间内。
原告称,培训时间是2013年1月19日到2016年1月18日。他是在驾校签订协议后,自己在2013年过了科目一之后,今年2月26日才接着去培训的,在之后的这段时间里,“是教练安排由熟手带生手,车是停在训练场上的,钥匙也在上面。”然而,他并不能拿出在这段学习时间内自己是教练安排他学的依据。原告委托代理人之后还补充称,“赵某不是第一个上车的。”
随后,被告也就该争议的焦点进行了陈述举证。被告委托代理人称,“教练确实不在,到资中去了。教练没有安排也不在场,证据是教练的自述,还有三个学员的证词。”
被告代理人称,出事这一天,教练因公出差到资中带路考去了。那一天都没有安排训练。当法官询问,教练教学是否有教学安排的时间表时,驾校方表示没有。
驾校方还表示,教练车是停在训练场,车钥匙放在车子烟灰缸里面。但并不是谁都可以拿。而至于被法官询问“原告怎么能拿到的?”时,驾校方表示,“这个不清楚,因为教练早上就走了的。”
随后,在法庭主持下,被告方就反诉涉及到的车辆损失、修补围墙费等进行了陈述举证。
调解:双方都有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该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原告系被告驾校学员,原告私自上车有过错;但被告内江某驾校的教练将钥匙遗留在车上,驾校疏于安全管理也有过错。
在厘清双方责任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在庭审后,积极做原被告双方调解工作。在承办法官释明法理、细心调解下,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内江某驾校赔偿原告赵某8000元,最终使得这一起纠纷得以解决。
法官点评:
壕子口法庭法官张义就该案做了进一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原告赵某是主要过错方,但被告驾校管理上存在漏洞,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赵某受伤,双方均有过错。
此纠纷案件的发生,也暴露出了当前驾校管理上出现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时值暑假,很多成年学生都利用这个时间学习驾驶技术,我市很多驾校都“人满为患”。特别提醒和呼吁驾校加强管理,牢牢把住安全关,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杨蕴晗 记者 高波)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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