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8-01-23
今后,泸州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不能随意处置了,必须委托经过核准的处置单位统一处置。日前,《泸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修订出台,并将于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规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委托清运合同、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所证明、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和时间。
《办法》规定,泸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在泸州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车辆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具备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管理及企业运营等制度;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篷布装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做到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密闭运输,防止遗撒,禁止超载;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
《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选址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符合当地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要求。建筑垃圾填埋场应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点,并应满足交通方便、运距合理的要求。部分区域明确规定不得设置为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如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活动断层或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基本农田;环城生态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保护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区域等。
设置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需要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办理时,申请人需要带上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清单,消纳场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以及选址的相关证明文件等,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
《办法》还要求,零星装修或者维修房屋产生建筑垃圾的业主或施工单位、个人,应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或社区,委托辖区内已备案、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单位或企业统一处置。(完)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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