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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钟:醉酒骑摩托将以“危险驾驶”定罪

川南在线2010—2019内江新闻网-内江晚报  发布时间:2015-08-28

安全警钟:醉酒骑摩托将以“危险驾驶”定罪(图1)

资料图


  虽然“醉驾入罪”已实行了四年多之久,然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仍是大有人在,尤其是醉酒驾驶摩托车的现象屡禁不止。仅今年7月以来,隆昌县人民检察院就先后审理了3起摩托车司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

  8月中旬,代某某、肖某某、华某某3名涉案被告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公诉机关向隆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酒后驾车的“醉司机”们再一次敲响了警钟。

  案例一:

  2015年1月23日下午6时5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40岁,隆昌县金鹅镇人)饮酒后,驾驶川K76×E×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隆昌城区南门桥往隆昌一中方向行驶,行驶至康复路中路文庙坝路口处时,与丁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代某某自己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检验,被告人代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据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因本案于2月15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刑事措施。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6月19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二:

  2015年2月7日晚7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44岁,隆昌县山川镇人)饮酒后,驾驶川K52×E×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321国道从隆昌县山川镇方向往隆昌县城方向行驶,当摩托车行驶至321国道1870KM处,与行人牟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被告人肖某某,行人牟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据检验,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19毫克/100毫升。经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当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被告人肖某某在医院被抓获归案。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2015年7月1日,公安机关以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三:

  2015年4月14日下午1时14分许,被告人华某某酒后驾驶川K73××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隆昌县城区文庙坝菜市场往南门桥方向行驶,当摩托车行驶至南门桥头处时,被交警挡获,交警随即对华某某抽取血样送检。

  经检验,被告人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3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华某某被传唤到案,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审理:

  危险驾驶,3名“醉司机”被起诉

  公诉机关认真审查上述三起危险驾驶案件后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肖某某、华某某三人无视国法,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均超过了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中被告人代某某、肖某某还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导致交通事故。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遂依法分别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

  提醒:

  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

  车祸猛于虎,“酒驾”是祸根。据资料显示,在中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其中有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

  然而,在不少摩托车司机眼里,“酒驾入罪”针对的是轿车、货车等大小型机动车辆,所以,许多摩托车车主往往对此不当一回事,视法律为儿戏,结果触犯了刑律才悔不当初。在此,特别提醒摩托车司机群体,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所以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同样触犯刑律,属犯罪行为。因此,为了自己和别人的安全,请摩托车司机千万做到“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卿树良 曾加宏)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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