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2015-10-10
一辆汽车,像“传花”一样被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们,辗转借了三次,最后借车的这位,由于驾驶中操作不当,车辆侧翻,致1死2伤。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去年8月初,自贡市民张某将号牌为川CH03xx的私家小轿车交由朋友刘某保管。8月17日,刘某因不好意思拒绝朋友倪某提出的借车请求,在其出具一份《借车条》之后,把张某的车借给了倪某。同日,倪某又将车借给了朋友魏某。8月17日晚7时许,魏某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坠入公路右侧的河中,造成魏某、陈某受伤,郑某溺亡于车内。今年6月,死者郑某的父母将张某、倪某、魏某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以与被告张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张某的起诉,经法院裁定准许。
法院判决,被告魏某无证驾驶造成郑某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魏某应当对郑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总计433174.8元;被告倪某将车辆转借交付给魏某使用时,没有对魏某是否取得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应当对郑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次要责任,总计108293.7元。
贡井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邓海川分析此案称,刘某在倪某提出借车要求时,不仅对倪某的驾驶资格进行了审查,还提供了一份倪某借车时出具的《借车条》,上面载明:今借到刘某川CH03xx车一辆,该车发动机、底盘、空调正常,车身、车灯、座椅完好,千斤顶、备胎、工具齐全,借车期限壹天。在此过程中,可以说刘某尽到了很高的审查义务,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袁伟)
编辑:马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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