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县工商局对泸县一超市利用积分卡最终解释权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元。
今年2月26日,泸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邓某经营的超市店内贴有一张宣传单,宣传单内标注“好消息——积分直接兑换成代金券,最终解释权为某超市所有”等字样,其超市会员卡上也标有“最终解释权归某超市所有”等字样。
经查,邓某为吸引顾客在其超市购物,于去年底自行制作宣传单1张,用于宣传超市积分活动。2015年11月,邓某在泸州一公司制作会员卡500张,用于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购物积分,积分可于年底兑换礼品,但在宣传单和积分卡上都注明“最终解释权归超市所有”。工商部门根据《消法》第26条第2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处罚。(黄荣 吕敏)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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