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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破获四川首例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川南在线2010—2019宜宾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05-11

  10日,记者从宜宾市翠屏区森林公安局获悉,近日,宜宾公安破获一起四川首例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两名嫌疑人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而被依法逮捕。

  2014年,宜宾市屏山县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宜宾县人曾某某从附近农户零星收购了一批马尾松并加工成锯材,由于经营不善加工厂倒闭,该批马尾松锯材一直未销售出去。

  2017年10月初,曾某某联系上翠屏区菜坝镇经营家具厂的李某某,欲将该批马尾松锯材出售给李某某。曾某某明知销售运输木材要办理相关运输证及检疫证,但因证件不好办理,再加上利益驱使和侥幸心理,便在未办理任何植物检疫等手续的情况下,自己驾驶车辆从松材线虫病疫区宜宾县高场镇,途经宜屏快速通道,非法将一车马尾松锯材运送至翠屏区菜坝镇(非疫点乡镇)李某某的家具厂销售。

  购买者李某某明知收购松木需要对方提供相关运输证及检疫证,但他仍心存侥幸将该批马尾松锯材收购。宜宾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了这批含有松材线虫的马尾松锯材。

  2018年1月,该案移交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翠屏区分局指定由翠屏区森林公安局办理。接到案件后,翠屏区森林公安局成立专案组以两被告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立案侦查。

  一个多月以后,翠屏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向翠屏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产品,有可能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月4日,翠屏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中嫌疑人曾某某、李某某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进行判决,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成为四川省范围内办理的首例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此案的成功判决,彰显了法律的权威,维护了法律尊严,有效地打击了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推进四川依法防治方面具有重大意义。(记者 勾丽蓉)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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