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6-03-21
3月17日,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车主要求自己雇请的驾驶员赔偿酒后驾车肇事后,自己所垫赔的医疗费、公路路产损坏赔偿和车辆停运造成的损失等费用一案。经法官当庭调解审理,在求得车主让步后,雇请的驾驶员赔偿车主垫赔的各类费用57526元。
酒后驾车引事端
2015年9月3日21时许,受雇于纳溪区棉花坡镇大溪村朱某的驾驶员张某,当晚饮酒后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前往作业地。在驾车过程中,与沿线公路右路边护栏发生擦挂后,将护栏拖至车底继续行驶。车行至S308线92km+200m处时,所拖行的护栏将车行方向右路边行走的村民邱兴芬挂倒,致邱兴芬倒地受伤和护栏、电感应圈受损。事发后,张某并未报警,继续往前行驶,后弃车逃逸。次日上午才到交警队投案。
经泸州市交警四大队认定,事故由被告张某承担全部责任;邱兴芬不承担责任。邱兴芬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等各类费用94526元。其中,车险公司赔偿了61000元,朱某、张某各垫付医疗费17500元和6026元。后张某也主动向朱应华赔付20000元。
然而,由于事故严重,直接导致车主朱某垫赔公路路产损坏费52120元、车身修理费2000元、施救费5200元和更换轮胎费用6000元,以及车辆停运带来的损失。朱某要求张某赔偿的金额达10多万元,双方协商无果,朱某于3月4日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类费用137360元。
法庭调审获追赔
3月17日,纳溪区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张某认识到自己饮酒驾驶并逃逸的严重错误,且被吊销了驾驶证的实际情况,法院进行了调解审理,积极做车主朱某的工作,争取朱某的让步。
在调解审理审理时,朱某考虑到张某被吊销驾驶证后没有一技之长,外出打工收入也不高,作了相应让步,放弃了车辆停运给带来的损失索赔。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字确认。张某因此次交通事给车主朱某造成的损失,扣除其已支付的26026元和朱应华尚未支付的一个月5000元工资。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某再赔偿朱某31500元,于 2016年4月16日前付清,其余损失由朱某自行承担。(周超文 杨浩 廖胜春)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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