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6-03-21
3月17日下午,泸县公安局得胜派出所民警在国道321线1842公里处开展交通违法整治和酒驾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辆车号牌为川E4F2XX的摩托车驾驶员李某说话时有酒气,涉嫌酒后驾车。民警立即用酒精测试仪对李某进行检测,其酒精含量为58.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随后,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900元,记扣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周礼平 熊烽富)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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