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泸县公安局玄滩派出所在泸荣路查获一起因“隔夜醉”导致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5月9日9时50分许,游某驾驶川E7F2XX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泸县玄滩镇泸荣路31KM处时被民警拦下接受检查。民警发现游某神情紧张,身上散发出淡淡的酒气,当场对其进行酒精检查,检测结果为4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原来,5月8日晚,游某在家吃晚饭时喝了自酿的葡萄酒。9日早上,游某感觉自己已经清醒,骑车出门没事,便抱着侥幸心理骑着摩托车上路。民警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游某曾于2017年5月11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泸荣路29KM+800M处被查处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游某将面临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19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杜金华)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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