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18-06-02
两间板房,一个储油罐,场内除了两个灭火器外,四周没有任何“严禁烟火”的标识。而这,竟是一个“加油站”,且没有取得任何审批手续。
4月12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非法经营”案,该“加油站”两名老板李某和王某因触犯刑律受到刑罚惩处。
吃惊 村里惊现板房“加油站”
2017年9月,东兴区富溪镇政府对全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在这次排查中,位于高山村11组一处竹林里的两间板房引起了镇干部的注意——
富溪镇副镇长杨俊国回忆称,2017年9月30日午饭过后,他和镇安办的工作人员一起开展安全巡查工作,当一行人巡查至高山村时,在路过紧靠公路边的竹林里,发现了一处简易板房。
“我们走进去一看,发现竟然是一处临时搭建的加油站,还有摩托车正在加油。”杨俊国回忆说,眼前的一幕让他很吃惊:该加油站内设施十分简陋,除了摆放着两个灭火器外,没有任何安全标识,这完全不符合加油站的建设标准,安全堪忧。而让杨俊国等人更为吃惊的是,该加油站竟无任何审批手续。
供述 两人合伙非法经营
这个“加油站”是谁开的?
经警方了解,该加油站由李某和王某合伙所开,二人年龄均为50岁上下。
2017年9月30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李某到案;王某于2017年10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起,被告人李某、王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兴区富溪镇高山村11组搭建了两间板房合伙开办了一家“加油站”,非法销售92号成品汽油。李某负责加油站的日常经营,占三分之二的股份,王某负责成品汽油的采购与运输,占三分之一的股份。
据二人供述,经营期间,王某两次购买了共计15吨的92号成品汽油用于销售。为了吸引顾客,他们还专门到镇上向许多两轮车主进行宣传,该“加油站”主要为两轮摩托车提供加油服务。据了解,开业后至案发时,两人销售了近5吨汽油,获利近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30日,该“加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东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储存现场进行了查封。2017年10月2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该“加油站”未销售的92号成品油9224.7846公斤,经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2523元。
认定 未经许可扰乱市场秩序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其作用大小予以量刑;鉴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二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官点评 不仅扰乱市场秩序 安全隐患更是大问题
审理此案后,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喻丽表示,合理合法做生意,无可厚非。但有些行业,因为其特殊性而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必须要依法获取行政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销售成品油则必须要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就本案而言,非法加油站的存在不仅扰乱市场秩序,安全隐患更是大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完)
编辑:杨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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