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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杯为号”砸伤人  内江大嫂赔10万判7个月

川南在线2010—2019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04-30

  内江市中区籍妇女罗某因一时冲动,将手中茶杯砸向了男友弟弟的老婆段某,这个飞出去的杯具令伤者缝了100多针……

  事发前,尽管罗某与男友还没有办理结婚证,但在家人的眼里,罗某与伤者段某算是妯娌关系,罗某算是段某的大嫂。事发后,伤者段某报警称,2015年4月30日22时许,她与罗某等人在东兴区东桐路西林寺山脚下茶摊喝茶时,因家庭纠纷与罗某发生争吵,随后,罗某用茶杯向她砸来,致使右上头面部被砸伤,缝了100多针。

  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段某头面部损伤属轻伤。2016年1月4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罗某犯故意伤害罪。

  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罗某称,事发当天,她与男友一起来到事发地的茶摊,就家庭纠纷与段某发生争吵。因为段某之前在家里对她说过过分的话,于是她要求段某道歉,而段某拒绝道歉。为此,她在气急之下端起茶杯一下子砸向段某。罗某称,当时她并没有想到段某的伤势会这么重。

  案发后,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事实,赔偿段某损失共计100226.11元,取得段某的谅解。

  法庭上,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罗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赔偿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何璧杉 记者 高波)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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