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南溪区某村一名少年在一企业在建工地形成的水坑中游泳,发生溺亡悲剧。溺亡少年的家属要求企业予以赔偿,但双方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遂请求南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8月5日,南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案件。
调解员接到案件后,认真审查阅读案件的相关材料,并从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在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首次调解,就事发经过、损失和责任的认定和划分进行沟通和协商。死者家属认为企业一方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并坚持要求81万元赔偿。企业则认为,在此事件中公司虽然有过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死者作为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死者家属要求赔偿的金额超过法定赔偿标准太多,企业最多按照法定赔偿标准的70%即23万元进行赔偿。鉴于双方分歧太大,调解至中午1时左右,调解员宣布中止调解,请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各自责任。
调解中止后,调解员分别单独找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通过向死者家属介绍《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标准和责任划分的规定,告知其提出的赔偿诉求过高,希望其降低赔偿期望值,在法律的框架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坚持不懈的解释、疏导,死者家属同意降低赔偿金额。讲解员又向企业负责人说明了死者家庭确实因难,提出能否在法律框架下,给予死者家庭一定的人道主义关怀,企业负责人对调解员提出的建议表示赞同。
下午4 时,双方当事人再次坐到一起。经前期说服解释工作,调解员宣布纠纷基本情况: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未及时回填水坑,未设安全警示和护拦,构成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死者家长作为死者的监护人,理应尽到监管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死者家长在监管上是失职的,应该对死者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对此表示无异议。
对赔偿金额,经过调解员几轮沟通过、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企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3万元。同时,鉴于死者家庭的特殊情况,企业自愿给予其家庭因难补助金8万元,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曾兴春)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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