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调查组公布了吉林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长春长生公司从2014年4月起,在生产狂犬病疫苗过程中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规定,有的批次混入过期原液、不如实填写日期和批号、部分批次向后标示生产日期。目前,召回工作在进行中。(8月7日新华社) 至此,事隔20余天,长春长生假疫苗数据造假和白百破疫苗不合格事件,再度发酵,卷起新一轮社会舆论漩涡。
李克强总理亲自批示,假疫苗事件“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对所有疫苗生产、销售等全流程全链条进行彻查”该关则关、该罚则罚,依法严惩。可即便政府积极作出了反应,公众认不认可、买不买账却很难说。毕竟,老百姓对“三鹿奶粉”事件仍记忆犹新,担心这次又是罚款了事、判刑了之。 政府对“问题疫苗”的监管和事件后续的处置,职能部门公信力等,都由此遭受到严峻的质疑和考验。
严惩制假、售假的黑心药企,岂能罚款、判刑了之?严刑峻法出良民,假疫苗事件的始作俑者,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不但难平民愤,更能激起民愤!不严惩,何以震慑不法之徒?何以彰显国法之威严,何以取信于民众?
黑心药企固然让人痛恨,监管机制的失控更让人心寒!“假冒伪劣”疫苗竟然能在专家眼皮子底下以满分通过评审,是所谓评审专家的水平太差,还是其被利益蒙蔽了双眼而对问题疫苗选择视而不见?这其中是否存在“权利寻租”、腐败窝案?恐怕真的值得深思。
失控的监管机制,才让制售“劣药”者有了可趁之机,也让腐败分子有了“权力寻租”的机会。问题疫苗之所以能堂而皇之的流向市场,大摇大摆地祸国殃民!不规范的监管机制,不合理的药品审批制度绝对难辞其咎!
政府要还大众一个公道,就该拿出“杀一儆百”的狠劲和决心,如果不判治假、售假者死刑,不进一步规范监管机制,恐怕很难让公众信服。(罗金莲:四川泸州市纳溪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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