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08-13
泸州市古蔺县一驾驶员将车停在斜坡上,在其离开车辆后,车辆滑行,将经过的路人肖某某当场撞死,并造成四车受损。近日,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7年11月30日14时许,吴某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停放于古蔺县马蹄乡果园村果园机砖厂门口斜坡处,因停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操作,在其离开车辆后,该车从斜坡倒退滑行将被害人肖某某撞倒、碾压,并与李某某停放的运输型拖拉机、潘某某停放的大中型拖拉机、向某某停放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连续碰撞,造成肖某某当场死亡、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货车安全规范操作,导致发生一人死亡、多车受损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鉴于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肖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赔偿其他受损车主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及情节,结合吴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古蔺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吴某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叶玲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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