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8-09-18
9月18日上午,泸县玄滩市场质量监管所接到一起消费投诉。投诉人张某于17日晚在超市购买了一提某知名品牌的低脂纯牛奶,价签标价为66.5元,但在结账时赫然发现实际付款为70元。于是,张某和收银员理论,收银员表示可以退还差价,但张某认为超市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和他人的权益。网上查询之后,张某要求超市以消法价格欺诈退一赔三,超市负责人表示没听说过退一赔三,只能赔三倍差价。
双方争论不休,于是向泸县玄滩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希望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调解人员明确指出,超市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按照《新消法》55条之规定,超市应赔偿张某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而不是三倍差价,超市负责人无话可说,事情得到圆满解决。(宋燕)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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