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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万元卖掉自留山上6株桢楠树 合江男获刑3年

川南在线2010—2019泸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10-08

  日前,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合江村民刘某非法出售自留山上6株桢楠树,村民税某非法出售另外2株由其管理但林权有争议的桢楠树,均出售给彭某。经合江县人民法院审理,3人分别因非法出售、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在“复绿公益林”补种符合标准的桢楠树40株,保证存活。

  违法买卖采伐桢楠树 相关人员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合江县凤鸣镇双凤村村民刘某明知桢楠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以1.7万元的价格将6株桢楠树非法出售给彭某;2018年元旦节期间,合江县凤鸣镇双凤村村民税某明知桢楠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以3000元的价格将2株桢楠树非法出售给彭某;彭某明知桢楠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与他人共谋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将购买的8株桢楠树予以采伐。经查,被采伐的桢楠树为8株,活立木蓄积量为7.4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税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彭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追缴违法所得。

  未经审批出售桢楠 就算权属归自己也违法

  经查,本案被砍伐的8株桢楠树中,其中6株属于刘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税某在其本人管理的山林中出售涉案的另2株桢楠,村社证明出售的这两株桢楠因存在林权争议,未确定权属人。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按照相关规定,不管桢楠权属归谁,只要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若要买卖、采伐,都须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审批。对于未经批准的买卖行为,或未经申请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均认定为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否则,即便是出售或者砍伐自己的树木,同样构成犯罪。该法官表示,3名被告人均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公诉机关提出要求其补栽的请求表示认可,故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不仅被判刑 还要补种5倍树木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参照我国森林法中滥伐林木,应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的规定,故判定刘某和税某分别补偿性栽种桢楠树30株、10株,保证全部存活,彭某对应当补种的40株桢楠树承担连带责任。应按林业局出具的植被修复方案标准,购买树苗后在“复绿公益林”补种同类型树苗。

  法官表示,让破坏环境的罪犯在指定的公益林补种树木,一方面能够对受损的生态进行修复,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复绿公益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若当事人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则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敏)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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