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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下河要受罚:甜城湖不是公共泳池

川南在线2010—2019内江晚报  发布时间:2013-05-29

不按规定下河要受罚:甜城湖不是公共泳池(图1)

  游泳,本是强身健体的好事,但如果选择了不合适的场地,也就不一定是好事了。

  日前,记者走访发现,一些市民选择了在甜城湖中禁止下水的区域游泳,有的甚至将游泳地点选在了取水口附近。

  根据相关规定,甜城湖中游泳,也要被处罚——

  现象:

  享受清凉 市民热衷甜城湖中游泳

  随着天气的日渐炎热,下河游泳的市民也逐渐增多了。5月27日19时,记者在东兴区桐梓坝大桥下看到,这里几乎成了市民下河游泳的一个集中点。十几名赤膊上阵的市民,有的带着游泳圈,游向湖中心,很是畅快;有的则用漂浮板在水上玩起了“漂流”;还有的则坐在湖边的栏杆上,一下跳进了湖里,激起了阵阵浪花。湖边的亲水步道上也因为水花四溅,变得湿漉漉的。

  记者还注意到,在几米远的地方,设置了一块标识牌上清楚地写着“禁止下水区域”。

  而位于兰桂大道二水厂外的阶梯则成了许多市民上岸下水的台阶。在这里,同样聚集着享受“清凉”的市民。在此处约100米的地方就有标识牌,此处为取水点,禁止下水。而不少的市民不仅在这里的水域中嬉戏,甚至将救生衣、游泳圈、橡皮艇也搬到了这里,俨然将这里当成了沙滩,可以肆意地享受河水带来的清凉。

  走访中,一些游泳的市民表示,只要温度较高,基本上每天都会来这里游泳。

  “游泳减肥,又可以强身健体,是一件好事。可选择的地点却有点不敢恭维。”在这里散步的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唐明建表示,这里靠近取水点,在这里游泳,无疑会破坏水质。

  不仅如此,一些市民甚至将自家的宠物也带来这里游泳。这也让许多过往的市民表示不满。

  政策:

  不按规定下河 当受罚

  根据《甜城湖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保护措施和责任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城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交通海事、水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划定甜城湖管理范围并进行功能分区,设立标志标明范围和责任单位。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甜城湖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而根据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擅自在甜城湖陆域及外围保护区域内摆摊设点和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游泳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黄慧 丁洁)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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