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城市读本 发布时间:2013-08-06

庭审结束,受害者家属与被告人张旭争执了起来。
3月28日下午,在泸州市城南大道泰安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车撞上在路边公交车站等车的人群,造成2名小孩当场死亡,另外6人受伤,其中一名9岁男孩伤势较为严重,于当晚9点左右抢救无效死亡。事件经过本报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并推动了该路段的交通设施完善建设等。
昨日,这起案件的刑事责任部分,在江阳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在公诉人的举证中表明,被告人张旭(化名)在道路上行驶车辆注意力不集中、驾车超速行驶且驶离机动车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案件当日休庭,并择日宣判。
起诉追究被告人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
昨日下午3点左右,事故的三名受害人家属及律师已经来到庭审现场。大约3点30分,被告人张旭在法警的带领下出现。
昨日下午4时,当庭审理此案的刑事责任部分。起诉书中表明,今年3月28日下午4点40分,被告人张旭驾驶川L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泸州市绕城路下桥路段,与路边行人相撞,造成小学生小宇、小雯二人当场死亡,小铧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何某、王某受轻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张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通过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张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三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公诉。
证据证言书证显示该车祸为人为事故
随后,公诉方提出了被告人张旭的4次供述记录。当天中午,自己和几名朋友一起聚会,但是过程中自己并未喝酒,之后,自己开车送两名老同学。送完老同学后,自己没有休息,而是直接开车往泸州市绕城路下桥路段走去。
车祸大约发生在下午4点40分左右,事发后,张旭开车前行驶了一段距离才停下。张旭的四次供述内容大体相同,多名证人证实,张旭承认其疲劳驾驶、在撞到人之后也还未清醒,反而继续行驶了近100米左右的距离。
随后,公诉人出具了书面材料证明,其中张旭的血液检查报告显示,张旭当天并未饮酒。在对张旭车辆的质量检验报告中,则显示此次事故属于人为事故。在供述中,张旭表明自己曾患有肺部疾病,医生给自己开过药物,他怀疑这种药能让自己精神不集中,但药检和医生的意见则表明,药物并不会影响人的正常活动。
庭辩公诉人意见判处5至6年有期徒刑
庭辩环节,公诉方再次重申了证据,并提出量刑意见:首先张旭属于自愿认罪,且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了电话报警,这在警方的接警记录中得到了证实,属于从轻情节。但是,张旭到现在为止,仍然未给予受害人家属任何赔偿,属于从重情节。综合考虑,公诉人意见为,判处其5至6年有期徒刑。
在张旭的庭辩中,面对公诉方提起的各方证据和量刑意见,他表示没有异议。面对民事赔偿部分,法官对张旭提出了疑问,张旭当庭这样回答。“100多万,对我说还是太多了。”张旭说,自己也希望赔偿受害者家属,他甚至希望自己被快点判刑,争取尽早出狱,好打工还债。
在庭上,张旭也表示,希望能通过法官出面,向自己的儿子转达,希望其帮他尽快赔偿受害人。随后,法官宣布案件当日休庭,并择日宣判。

受害者家属谈及自己的孩子遭此横祸不禁伤心落泪。
家属
受害家属向被告索赔共计150万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受害者小雯和小宇的母亲,她们均表示,公诉方提出的最高6年有期徒刑太短,而自己更加想看到的是,关于民事赔偿的部分能尽快地宣判。第三名受害者小铧的父亲,截至记者发稿,仍然未能联系上。
记者随后从三名受害者代理律师手中,拿到了这三份民事起诉书。三份起诉书显示,对于死者小铧、小宇、小雯的赔偿金额具体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项目,总额分别为 531140 元、531140元和478724.5元,超过150万元。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三名受害人家属已经向法院单独提起诉讼,目前法院正在办理当中。(肖则兰 徐翻翻 记者 龙沁怡 摄影 张洵)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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