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城市读本 发布时间:2013-10-09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警方供图)
2012年4月23日,宜宾市民邓女士仅因为一条短信,一天之内连续6次被骗走共计38万余元的巨款,邓女士发现被骗后随即报警,宜宾警方立即成了“4·23”特大电信诈骗案专案组,并于2012年5月8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共冻结涉案资金400余万元。
日前,诈骗案件审结,主犯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到30万元不等的罚金。
作案
分工明确
20多人利用手机进行诈骗
2011年以来,刘某组织胡某、彭某、王某、吴某等20多人,从湖南等地来到云南省瑞丽市,租住在一宾馆内,进行电信诈骗活动。
刘某组织对20多名被告人进行了“业务”培训,发放培训资料,教给胡某、彭某等人作案方法;并将20多人进行分工,一部分为“接单”人员,主要负责接听电话,与被害人商谈制卡相关事宜;另一部分为“送货”人员,根据接单人员提供的被害人信息,对被害人进一步实施诈骗;刘某还统一安排了食宿,提供诈骗活动所需手机、手机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犯罪过程中,刘某先安排吴某等在互联网上购买含大量手机号码的大数据包,分解成每个含3万个手机号码的小数据包;再安排人以每天群发上万条短信的方式,向全国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含有“可以制作手机窃听卡”及“联系电话内容”的短信。收到短信的手机用户回复后,由“接单”人员负责接听电话,进行联系,按事前培训方式与被害人洽谈手机卡制作、收费等事项,事实上他们并不能制作手机窃听卡。当被害人表示有意制作后,“接单”人员即将其联系方式交与刘某等人,由刘某等人安排“送货”人员进一步实施诈骗作案。“送货”人员即通过改号软件,将自己手机号码改为被害人所需制作的手机号码,与被害人通话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一步步提出“收费”要求,诱骗被害人将手机号卡定制费用、购买适用该号卡的“特殊手机”费、“保证金”等汇入刘某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
审结
27人获刑
最高判10年半并处罚金50万元
9月13日,“4·23”特大电信诈骗案审结。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伙同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贺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胡某等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当庭宣判,主犯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万到30万元不等的罚金。(张强 李小彬 记者 张勇)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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