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6-07-07

庭审现场
2016年1月27日下午1时许,内江市市中区靖民镇柏林村11组一民房发生火灾。经调查,起火原因竟是邻居陈某刚醉酒后故意放火。6月29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陈某刚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发:
村里民房失火 醉酒男看火燃烧手舞足蹈
失火屋主陈某扬的女儿陈某桃回忆,1月27日中午,她正在家里二楼卧室睡觉,突然听到有人跑到堂屋喊:“四娘、四娘,你的屋被陈某刚放火烧了!”
陈某桃快速跑下楼,看见自家柴房燃起了大火,火势已经蹿上了房梁。与此同时,附近村民纷纷赶来帮忙,用水桶舀田里的水来灭火,大火很快被扑灭。由于扑灭及时,仅造成堆放柴火的柴房受损。
陈某桃称,柴房内堆满了柴禾,如果不能及时扑灭,周围的房子都可能被引燃,甚至危及附近的天然气管道。大火扑灭后,邻居陈某霞告诉她,房子是她(陈某霞)父亲陈某刚放火烧的。
陈某霞同时证实,失火当天下午1时许,被父亲陈某刚责骂后准备回城里去上班的她,站在村口公路边等车时碰到了四公陈某扬。“我当时还给四公说,父亲不让她走,并说要走就烧房子。这时,就看到我家房子外面在冒烟,而我父亲站在房子外面的院坝里手舞足蹈。”
陈某霞说,可能当时其他人和她一样,以为她父亲陈某刚是把柴抱在院坝里烧着耍的,大家都没去灭火。四公陈某扬还说不管他的,等他去烧。两人又聊了一会,发现烟越冒越大,并听到有人大喊“烧起来了”,她和四公陈某扬才跑了回去。陈某霞这才发现,起火的竟是四公陈某扬家的柴房。此时,火势已经很大,现场浓烟滚滚。许多村民赶来灭火,而站在失火柴房外的陈某刚还叫大家“不准打”“不要打”。
审理:
为泄私愤 男子酒后故意放火
陈某刚为何放火点燃邻居柴房?庭审中,法院查明了事实。
陈某扬的女儿陈某桃陈述称,大火扑灭后,陈某霞曾对她说,房子是她父亲陈某刚放火烧的。陈某霞证实称,当日中午,她准备回城里去上班。父亲陈某刚让她不要走,并扬言称,“你今天要走我就要烧房子……”陈某霞在公路上等车时,见到了她家房子外面在冒烟,而当时,她只以为是父亲把柴抱在院坝里烧着耍的。
陈某刚供述称,当日下午1时许,他喝了酒,之后因为女儿没有给他洗衣服也没有给他钱,加上之前他和陈某扬吵了架,吵架原因是陈某扬家的猪圈房挡住了他家的房子,异味很重,并且陈某扬可能还要重新修猪圈。一怒之下,陈某刚走进陈某扬家的猪圈房,用打火机引燃了堆放在里面的谷草。
经鉴定,陈某刚作案时未患精神病,属普通醉酒作案,对本次作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判决:
触犯重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刚饮酒后为泄私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放火罪。鉴于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以及犯罪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损失不大,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具有从轻处罚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刚饮酒后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烧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经过村民的奋力扑救,才避免了造成严重的后果。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刚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邓毅 记者 高波 文/图)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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