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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不服处罚 个体户与工商局对簿公堂

川南在线2010—2019宜宾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09-23

宜宾:不服处罚 个体户与工商局对簿公堂(图1)

庭审现场(宜宾新闻网 刘佳 摄)

  因经销有质量问题的木工板,个体户顾女士受到宜宾市翠屏区工商部门行政处罚,顾女士不服,将翠屏区工商局告上法庭。9月21日,此案在翠屏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驳回顾女士的诉讼请求。现场有100余名人士参与旁听。

抽检产品:甲醛超标质量不合格

  2015年1月6日,翠屏区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宜宾城区上江北某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顾某销售的木工板有质量问题。接到举报后,翠屏区工商局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重庆)对顾某销售的木工板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

  2015年1月20日,翠屏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与质检机构的检测人员对顾某仓库存放待销售的木工板进行抽样。对商标为“欢乐熊”“欢乐鼠”“天兔”“赛格尔”的生态木工板,以及无商标的精品生态板,每一种类均分别随机抽取5张样品,其中3张由检测人员带回质检机构进行检测,2张作为备样封存于顾某仓库,并制作了产品质量检测抽样检验工作单。

  2015年3月3日,质检机构对上述5类样品分别作出了《检验报告》,其中记载样品基数“欢乐熊”生态板为2550张、无商标的精品生态板为450张,两份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为:“样本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标志、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T5849-2006、GB18580-2001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翠屏区工商局向顾某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顾某未提出复检申请。

立案调查:商户质疑抽样基数合法性

  2015年3月26日,翠屏区工商局对顾某涉嫌销售不合格木工板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10月30日,翠屏区工商局向顾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顾某随即要求被告举行听证。2015年11月19日,翠屏区工商局举行了听证会。会上,顾某对抽样基数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其同一品牌产品但不是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批号、同一批次,因此相应的库存产品不能作为抽样检验判定基数或监督总体;顾某还认为,虽抽检的产品不合格,但不能代表其全部库存产品不合格。翠屏区工商局对顾某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和说明。

  2015年12月9日,翠屏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翠工商处字(201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抽检的商标为“欢乐熊”的生态板1000张(货值金额为85000元)和精品生态板450张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22500元),决定责令顾某停止销售不合格生态木工板,并对顾某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顾某不服,向翠屏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开庭审: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翠屏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9月21日下午,此案在翠屏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翠屏区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尊重、公平对待原被告双方诉求,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双方举证、质证,经过法庭调查、辩论,查明了案件事实。合议庭评议并作出裁判后,由主审法官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翠屏区工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记者 刘佳 摄影报道)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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