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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男子离婚后向前妻泼汽油 扬言烧死她

川南在线2010—2019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1-17

内江:男子离婚后向前妻泼汽油 扬言烧死她(图1)

案发后,警方发布的公告(记者 曾利军 摄)

  2016年5月4日8时许,内江市经开区国际家具商贸城外,突发的一幕惊呆了目击者——一名独行的妇女被身后一辆疾驰而来的三轮车撞倒在地。随后,三轮车驾驶员不但没有救助该妇女,反而将一瓶汽油泼在妇女身上,紧接着,他掏出了打火机……

  显然,这不像是突发的交通事故。千钧一发之际,反应过来的多名热心群众一下子冲了上去,在群众的帮助下,妇女被成功获救,涉嫌犯罪男子胡某被及时赶来的民警抓获归案。

  驾车男子与被撞妇女是何关系?他们之间究竟有何深仇大恨,男子为何要对她下此毒手?

  日前,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此案。原来,他们曾是夫妻,2000年离婚。

  案发:
  驾车撞人后,司机向伤者身上泼汽油

  2016年5月4日一早,国际家具商贸城外,乘坐两轮电瓶车至此的妇女王某下车后自顾着赶路,全然没有注意到,在她的身后尾随着一辆三轮车。

  这辆车,从她居住在苏家桥的某小区门口,一直尾随至此。开车的人,是她的前夫胡某。2008年,胡某摔伤致双腿残疾后,王某还一直照顾他的日常生活,直到2013年才搬出了他们在资中曾经的家。

  此时,王某并不知道前夫已驾车尾随了自己很长一段路程。她更没有想到,前夫尾随而来,竟是为了伺机报复她,欲置她于死地——胡某特意准备了一瓶汽油……

  当日上午8时许,伴随着“嘭”得一声,胡某驾驶三轮车从王某的身后径直撞了上去。随后,被撞倒在地的王某听胡某讲话才发现,驾车撞向自己的男子竟是前夫胡某。顿时,她大声地哭了起来。

  事发后,胡某不仅没有救助王某,反而拿出一瓶用矿泉水瓶装的汽油泼在王某的身上,扬言要烧死她。见此,目击事发过程的热心市民拨打报警电话。

  眼见胡某掏出了打火机。说时迟,那时快,反应过来的热心群众挺身上前……

  庭审中,证人何某某证实称,案发当日看见胡某驾车急速将王某撞倒,随后又将一矿泉水瓶中的液体倒在王某身上,液体中散发出强烈的汽油味。然后,看到胡某用打火机点燃矿泉水瓶,于是,他伸手想打掉被点燃的矿泉水瓶但未成功,幸好此时现场另一名男子及时用脚将瓶子踢落。胡某看到瓶子踢落后,又把打火机点燃想要往王某身上点火,踢落矿泉水瓶的男子随即又把他的打火机抢了。

  证人彭某证实,案发当日看见胡某骑三轮车将王某撞倒后,又往其身上泼汽油。紧接着拿打火机点燃了手上装汽油的矿泉水瓶子,这时,现场一名男子用手欲打掉瓶子未成功,幸亏旁边另一名男子用脚将瓶子踢落。彭某回忆,胡某手里的汽油瓶被打落后,他又直接打燃了打火机,叫嚣着要烧死妇女。反应较快的市民随即又抢下了他的打火机扔到一边。

  多名证人证实,此时的胡某并没有就此作罢,反而发动车子往后倒,欲再次撞向倒地的妇女,幸亏热心群众阻止,将他的车钥匙抢了下来。随后,迅速赶来的民警将胡某抓获归案。

  调查:
  曾是夫妻,离婚后前夫心生不满起歹念

  他们之间究竟是何关系?男子为何要对妇女痛下杀手?经调查,两人曾是夫妻。

  法院查明,2008年,胡某摔伤致双腿残疾后,王某还一直照顾他的日常生活,直至2013年搬离资中。婚姻的破裂,致使胡某由此对王某心生不满,加之双方之前的财产纠纷,导致胡某的怨恨情绪无法排解。2016年4月,胡某为报复王某,萌生了泼汽油将王某烧死的想法,特意准备了一矿泉水瓶的汽油放在家中备用。

  案发当日上午8时许,胡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以及打火机,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被害人王某居住的小区门口伺机作案。之后驾车尾随王某乘坐的两轮电瓶车至国际家具商贸城,趁王某下车独自行走没有防备的机会,驾驶电动三轮车从背后将其撞倒,后将汽油泼向王某身上,并拿出打火机打燃准备引燃汽油烧死王某,但被群众阻拦,将其手中的打火机抢走。胡某又驾车再次撞向倒地不起的王某,但被周围群众阻止并抢下车钥匙。

  证人杨某、黎某还证实,胡某和王某离婚后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曾在社区的主持下进行过调解。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左髌骨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

  判决: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带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因婚姻家庭纠纷故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胡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另外,判决被告人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2700.65元。(周翔宇 记者 高波)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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