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02-13

一男子醉酒后驾车,因操作不当撞上路边民房后翻到桥下,造成车辆及房屋受损。近日,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2015年11月27日21时40分许,甘某某酒后驾驶川K4C4XX小轿车从威远县方向驶往资中县县城方向,行至资中县资威公路2KM+60M处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路边居民黄某某的房屋后翻到桥下,造成车辆及房屋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资中县交警部门认定,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甘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对黄某某进行赔偿。
2016年7月6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资中县人民法院认为,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依法对甘某某从重处罚。甘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甘某某赔偿了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以上判决。(何成康 记者 李鸰)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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