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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女子“捡”手机骗取3000元微信红包被抓

川南在线2010—2019宜宾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02-23

宜宾:女子“捡”手机骗取3000元微信红包被抓(图1)

女子被抓获(宜宾临港警方供图)

  2月17日下午,女子牟某某在宜宾下江北一诊所拿走一部苹果6S手机,随后竟试出了手机密码,进入手机微信以失主的名义群发借款信息,最终骗得3000余元转入自己的账户。2月19日,临港警方将牟某某抓获归案,追回手机以及诈骗赃款2700余元。

  据临港警方介绍,2月17日下午,牟某某因生病来到宜宾城区下江北临港某诊所输液,发现一旁的输液人员文某某留下一部苹果6S手机。眼看四下无人,牟某某顺手拿走了手机(实际上此时文某某并未离开诊所)。

  由于手机密码过于简单,牟某某当晚回家后很快试出了手机密码解锁手机,点击进入失主文某某微信,并以失主文某某的名义向其通讯录好友群发一条信息:“发200元红包给我,明天还你,我打麻将红包里没零钱了”。十余位微信好友纷纷发来微信红包,共计3000余元,牟某某在收取红包后第一时间便转入自己的账户。

  2月17日,失主文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临港警方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并于2月19日在下江北一小区内将牟某某抓获归案。

  警方温馨提示:

  如今短信诈骗、微信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市民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警方建议,首先,任何密码都不要设置得过于简单,如11111111、88888888、12345678等极不可取。其次,微信、QQ等社交软件上的借款信息往往并不靠谱,市民在接到此类信息时应心怀警惕,最好是与借款人当面或电话沟通确认。

  以案说法: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此案中,由于失主并未离开同一封闭场所,不能将牟某某的行为理解为“捡到”手机,所以,牟某某可能涉嫌盗窃。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以该案为例,牟某某冒充失主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且金额达到3000元,所以,牟某某还涉嫌诈骗。(宜宾临港公安分局法制科)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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