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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中院明法课堂:“执行不能”≠“执行难”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8-07-25

  很多申请执行人朋友认为,只要官司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当案件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认为是法院开出了“法律白条”,甚至采取检举、信访举报、网上曝光等各种方式给法院执行人员制造压力。

泸州中院明法课堂:“执行不能”≠“执行难”(图1)

  其实,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心里也倍感无奈。

泸州中院明法课堂:“执行不能”≠“执行难”(图2)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向“执行难”全面宣战。

  如今,此项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但是,为什么还是有一些朋友觉得自己的案子没有得到解决呢?今天,我们要给大家区分两个概念。

  执行难”≠“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难”?什么是“执行不能”呢?好多朋友无法正确区分,往往将所有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都归结为“执行难”。

  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执行难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查控手段,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压缩被执行人的活动空间后,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包括: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资不抵债、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等等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

  通俗的说,“执行难”就是“有钱不还”;“执行不能”就是“真的没钱”。我们要解决的“执行难”案件是“有钱不还”案件, 而“执行不能”案件是“真的没钱”案件。

  来,看一个案例: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某、周某、郑州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郑州某公司向四川某公司支付货款757.1018万元,并按月息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任某、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任某、周某、郑州某公司未按期履行,2015年,四川某公司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月,四川某公司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立案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郑州某公司注销,公司法人及任某、周某下落不明。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登记信息、支付宝账户,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信息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多方多次查找,也无被执行人下落。

  在这种情况下,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后,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一般会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是终结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执行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

  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情况下,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但一般限于部分刑事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如果是经济合同之类的案件一般不会进行救助。

  很多朋友以为“终本”就是法院对自己的案件不管了,自己的债权被束之高阁,没希望了。绝不是!

  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将对被执行人继续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法院还会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自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土地、房产、股权等等财产进行查询,查到财产的案件系统会自动提示执行法官,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立即恢复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也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终本”后,其他“后台”程序依然运行,失信被执行人依然被惩戒,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仍被关注,一旦符合条件,执行程序仍将开启。

  如何正确的防范“执行不能”?

  法官建议:

  “诉讼有风险,执行亦有风险”。要想防范“执行不能”风险,当事人应该树立几种意识:

  一要有市场风险意识。无论是在商业活动,还是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市场风险意识也必须随时保持。

  二要有财产保全意识。从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开始,应积极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有效的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

  三要有继续举证意识。申请执行人要消除“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什么都不管了”的错误思维,应当积极查找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和可执行财产线索,切实配合好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四要有执行底线意识。就发生纠纷的老百姓而言,要心存一颗宽容之心,不要轻易就选择用司法强制力去实现的权利,可以先尝试用沟通协调的方式去感化对方,用对话代替强制。

  其实,不是我们不努力,我们已使出“洪荒之力”,而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执行干警们不怕辛苦,就怕得不到理解与信任!希望市民们对执行工作给予多一些理解和支持,同时,尽可能地向法院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以利于早日实现自身债权。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执行局)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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