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09-06

庭审现场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一言不合就提刀砍人。一个以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内江市资中县城区造成了恶劣影响。
8月30日,资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涉恶犯罪案件,该案涉案5人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其中三人被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案情回放一:
多人街头斗殴,场面似电影情节
2017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在资中县水南镇某小区超市外的大排档,一起多人打架斗殴的场面令目击者心有余悸。
有目击者回忆称,现场有人提着一把一米多长的砍刀,跟着人追,还有人手拿棒球棒,场面就像港片里的情节。
而这起打架事件的多名参与者,正是本案中的李某某等多名被告人。
法院庭审查明,案发当天凌晨,本案被告人邓某、王某等人在此吃宵夜期间,不满路过的一群人说话声音太大而骂人。之后,对方一名男子上前理论,双方由此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邓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让他来帮忙。杨某随即联系了李某某。李某某遂叫上刘某某,携带砍刀、棒球棒等来到现场。
赶来的李某某、刘某某上来就打。这起聚众斗殴的事件,造成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伤。说起该事件,许多资中市民深感恐惧,认为街头斗殴的行为给资中的社会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案情回放二:
多次寻衅滋事,一言不合就动刀
除了聚众斗殴,检察机关还指控了李某某、杨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31日22时许,在资中县水南镇某小区的一酒吧内,李某某因酒吧内气球被弄爆,而与周某等人发生纠纷,李某某认为受了气,遂纠集被告人杨某及黄某(另案处理)来帮忙。
三人在酒吧外见周某等人驾车离开,遂携带砍刀、钢管等驾车追赶周某等人。李某某、杨某趁周某车辆等红灯之机,持砍刀、钢管下车叫嚣,并打砸周某的车辆挡风玻璃。
随后,李某某等人又驾车沿资中县水南镇和鸣大道、学府路、东干道、武陵大道、郁春路等街道继续追逐周某车辆至丽景苑小区大门外时,周某车辆撞树停下。李某某三人又持砍刀、钢管等对周某的车辆继续进行打砸,并对车内人员进行戳刺,致车辆受损、周某等人受伤。
这起事件发生后不到两个月——2017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在资中县水南镇金山一品小区附近吃宵夜时,又因喝酒一事对受害人刘某不满,遂纠集他人回住所取来砍刀,在资中城区四处寻找刘某。之后,在资中县重龙镇武庙街某酒馆店铺外找到刘某后,李某某等人持砍刀追砍刘某,致刘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刘某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判:
认定为恶势力团伙,一审判决多人获刑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自2016年因贩卖毒品罪刑满释放后,先后纠集被告人杨某、刘某某等人,形成了以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该恶势力团伙人员在资中县水南镇、重龙镇等范围内,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
资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杨某、刘某某、邓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李某某、杨某持械追逐他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杨某、刘某某三人被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据此,资中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五人均犯聚众斗殴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和杨某还同时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刑期合并执行。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送达判决书后,法院还延伸审判职能,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扩展审判效果,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薄弱环节,以司法建议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提出了社会治理的对策措施。(李嘉 记者 高波)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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