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12-29

现场调查生猪产品来源
12月25日,内江市资中县查处一起出售无证生猪产品案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给予商贩魏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武陵市场外有商铺卖无证猪肉……”12月25日凌晨4点过,资中县水南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张义平被一个电话惊醒,本还有些迷糊的他闻言瞬间坐了起来,“这种无证外地猪肉坚决不能流入市场。”
接到群众举报,张义平立即从家中出发赶往现场。
临近清晨5点,水南镇武陵市场外绝大部分商铺还未开门营业,张义平决定在车内蹲守。“现在正是灌香肠的时候,一人买几十斤,很快就卖完了,没了物证再想‘破案’便千难万难。”想到这里,尽管天气寒冷,张义平仍时不时地搓着手,强打着精神等候。就在他睡意来袭时,商铺的灯突然亮了,猪肉很快就挂出来了。
发现情况,张义平立即冲进店铺,眼前的一幕,让他有些吃惊——店铺内的猪肉达数百斤,竟都没有检疫印章!
“你这些猪肉是哪里来的?”
“是之前剩下来的肉,放心吃嘛,没得问题。”
面对张义平抛出的问题,肉铺商贩魏某某吞吞吐吐不愿正面回答。
随后,在检查进货票据时,张义平发现魏某某提供的票据,均是以前的,拿不出最新的。

收缴并销毁无证出售的生猪产品
见状,张义平立即报警并联系了当地食药监所等单位。经审讯,拿不出相关手续的魏某某,在重压下终于承认了自己这批共计150公斤猪肉是从资阳市购买的生猪经私自屠宰得来。其间,均未经过当地动监部门检疫,也无检疫证明和检疫标识。因此,魏某某寻思着趁深夜违规运输到资中进行销售,却不料被执法人员直接抓获。
目前,该批猪肉已经进行无害化处理。资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给予魏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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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内江晚报)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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