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03-22
3月22日上午,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九名被告出庭受审。

经过缜密侦查,2018年7月30日,公安民警依法对位于江阳区酒城大道的某茶楼进行搜查,挡获被告人童某、田某、蓝某,崔某及十多名涉赌人员,现场查获赌资5余万元。


案件侦办后,江阳区检察院对涉案人员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3月,被告人余某、童某、田某、徐某共谋成立一个流动赌场。赌场以“牵牛牛”的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每局提“盅盅钱”(抽头渔利),所得收入除去开销后,由“股东”平分。9名被告先后在流动赌场中成为“股东”。


2018年3月至7月,该流动赌场在经营期间,共计获得“盅盅钱”30余万元,田某、童某各分得8万余元,徐某分得1.8万余元,杨某分得1万余元,崔某分得4万余元,余某分得5万余元,卢某分得1万余元,陈某分得1万余元,郑某(另案处理)分得七八千元。此外,还有蓝某经余某介绍在赌场发放高利贷,共计非法获利2.7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童某、余某等九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江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涉案人员众多,法庭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江阳区法院)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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