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04-16
4月11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聚众斗殴罪的案件,分别判处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
2017年7月,范某、赵某杰等云南籍人员来到四川泸州市江阳区仁和路开设“YOYO”饮吧,先后邀约被告人陈某籽、杨某等11人前往泸州,以女性身份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结识陌生男性后,将结识的男性约至“YOYO”饮吧进行高额强制消费。

2017年8月24日22时许,苟某通过微信与“YOYO”饮吧的“酒托”相约在饮吧见面。在饮吧消费后,苟某被要求支付900元钱,苟某拒绝,之后,饮吧人员威胁并控制他不让离开。
苟某随即电话邀约林某前来,林某到达“YOYO”饮吧后,认为苟某被骗了,欲强行带其离开,遭到饮吧人员阻拦。林某一行与饮吧方多名云南籍男子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林某被打,之后苟某结账900元后离开。
之后,饮吧人员赵某杰、范某为防止林某带人回来报复,随即指令陈某籽、赵某明、董某、吴某、刘某、王某、杨某等20余名云南籍男子手持钢管在“YOYO”饮吧门口聚集。
而林某、苟某在仁和路口电话邀约被告人周某、陈某吉、欧某等十余名泸州籍男子聚集在仁和路,找到饮吧方“拿说法”谈判未果。回到仁和路口后,各人又继续邀约社会闲散人员陆续来到仁和路。
8月25日凌晨,共有20余人(泸州籍)聚集后,李某、陈某吉、欧某等人持刀直接冲向“YOYO”饮吧,在“YOYO”饮吧门口,与持钢管的陈某籽、赵某明、董某、王某、吴某等人相遇,直接在仁和路口当街聚众斗殴。
泸州籍人员被打散后,随即又组织人员第二次冲向仁和路与云南籍人员再次发生殴斗,泸州籍人员再次被打散,斗殴结束。
在斗殴过程中,赵某明因斗殴受伤。经鉴定,赵某明所受之伤构成重伤二级。
江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籽、林某、周某、董某、赵某明、王某、吴某、陈某吉、欧某、刘某、杨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江阳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籽、林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被告人周某、董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三、被告人赵某明、王某、吴某、陈某吉、欧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四、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五、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江阳区法院)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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