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05-20
5月18日,正值周末,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接到申请人龙某某家属的电话,称被执行人李某某开着自己的江淮牌皮卡车到箭竹苗族乡一村民家中吃饭。接到消息后,执行人员立即赶往现场。

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讲明拒不履行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该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2018年3月,陈某某、李某某雇佣龙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等三人为其承建农村住房,完工后,尚欠龙某某等三人劳务费22297元。多次索要劳务费无果后,龙某某等三人分别将陈某某、李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但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申请人,并将申请人的电话拉黑,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扣押被执行人的车辆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了解到李某某名下有一辆江淮牌皮卡车,同时还一直经营着烤烟种植和农村住房修建业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现场支付拖欠的劳务费
执行人员到达现场后,向李某某声明,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会将他名下的皮卡车评估、拍卖,同时,还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看到法院动了真格,李某某一改往日无赖之态,自愿交出车钥匙,并配合执行人员将车开回法院。
5月20日上午,李某某主动来到古蔺县人民法院,将拖欠的劳务费全部支付给申请人。法院随后将扣押的车辆退还给李某某,并解除对该车的查封。至此,案件圆满执结。(袁渊)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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