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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家暴伤人 泸州开全省首张家庭暴力告诫书

川南在线2010—2019泸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11-16

  家里不是法外之地,只要实施家庭暴力,都有可能收到警方的告诫书。近日,对于一起市民报警的家暴案件,泸州市纳溪区公安分局对施暴者开出了全省首张《家庭暴力告诫书》,并对其进行告诫,严禁其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否则依法处理。

  11月15日,川江都市报记者从纳溪区公安分局渠坝派出所了解到,自2016年以来,家住天仙镇的39岁村民范某在酒后多次与妻子、子女及其父母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并曾动手对妻子、子女实施推搡殴打,损毁家中财物。2017年11月5日,范某因家庭琐事与女儿发生口角抓扯,并用刀将女儿腿部砍伤,因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被渠坝派出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018年8月11日,范某酒后因妻子不帮忙做家务为由,将瓶子扔向妻子,导致妻子头部受伤。针对以上两起受害人的报警,民警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范某进行了治安拘留等处罚。

  “我们多次对范某的家庭进行走访,发现家庭成员之间经常因一些琐事产生争执,属于大事没有小事不断的状态。而范某因自身身体原因,无法干重活,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他平时爱喝酒,脾气也比较急躁,酒后经常失态,对家人动手。”据渠坝派出所所长窦跃斌介绍,今年起,该派出所成立了“关爱站”,与辖区妇联、法院共同联动,主要的作用是帮助老弱病残解决一些家庭纠纷、邻里矛盾等问题,在该站收集的有关家庭纠纷案例中,范某家的情况最为典型。纳溪区公安分局渠坝派出所民警多次接到范某家中警情,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调解。

  2018年11月7日,渠坝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为范某开出《家庭暴力告诫书》(下称《告诫书》)。《告诫书》载明:“请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范某阅读后在《告诫书》上签字,承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行为。随后,纳溪区人民法院江宁法庭还在《告诫书》的基础上,向范某发出了一封裁定书,若范某再发生家暴行为,法庭将根据裁定书的约束对其进行拘留。另外,民警还走访了范某家属和邻居,将《告诫书》抄告村委会,邀请村委会、邻居和家人对范某进行共同监督。据悉,这是自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纳溪区公安分局发出的全省第一份《家庭暴力告诫书》。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遭遇家暴,要树立自立、自爱、自强和自我保护的正确认识,不要总是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受到伤害应及时报警,用法律保护自己。(侯小华 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理)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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