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 发布时间:2018-11-20
自贡富顺男子林明农耕时焚烧田边荒草,不慎引发山火,造成小班过火面积90公顷,过火林地面积40.5公顷(607.5亩)的严重后果。近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林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作案工具打火机予以没收。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18年3月9日下午15时40许,林明一人在自家位于富顺县福善镇阳升村的包产田里农耕。为便于耕种庄稼,林明先分别四次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田坎上的荒草点燃焚烧,未引起大面积燃烧。之后,林明又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其包产田的田边点燃了其之前除掉的杂草堆砌的草堆。因风力作用,将田边的荒草引燃,继而引发山火。
林明见状,先是一个人扑火,但因火势蔓延不能扑灭,林明随即拨打了110和119火警电话,并持续在现场扑火,后部分村民发现后主动前来扑火。最终在相关部门的组织指挥下,于3月11日凌晨将火全部扑灭。此次失火造成富顺县福善镇、李桥镇及国有林场大面积燃烧的严重后果。经富顺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共造成小班过火面积90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40.5公顷。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明农耕时焚烧荒草,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大面积失火,但最终引发火灾,造成山林大面积燃烧,小班过火面积达90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达40.5公顷,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破坏了生态环境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失火罪提起公诉,并于2018年10月15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上公诉人除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等,还发表了被告人具有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取得大部分受害村民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并当庭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均系化名)(莫顺艳 记者 任鸿)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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