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6-05-19
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因素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一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及政策变更等。近日,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因棚户区改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纠纷。
张某租赁陈某位于南溪区文化路的一间门市,双方签订合同,租期3年,保证金为5000元,并在合同中注明违约方要承担保证金3倍的赔偿。今年4月,陈某该物业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陈某也愿意参加棚户区改造并与政府签订了棚户区改造搬迁协议。随后,陈某要求张某搬离。张某答应搬离,但要求陈某按合同执行,赔偿保证金的3倍(15000元),因为张某觉得陈某违约。陈某认为虽然自己违反了合同,但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虽然合同中没有写这个条款,但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自己不算违约。双方发生多次争吵,甚至发生抓扯。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给双方解释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包括的形式及情况,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陈某与政府签订的合同中本来就有搬迁费项目,经过工作人员的努力,陈某愿意适当补偿张某,张某也做出了适当让步。最终,陈某给予张某搬离补偿3800元,保证金加补偿共8800元,双方解除合同。(罗晶)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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