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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居民声诉“气老虎” 红盾积极把权维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2-06-29

    “各位群众,由于我公司在签订协议时考虑不周,以及个别公司员工不妥当的安装行为,给大家生活带来了困扰,在此我代表公司向各位致歉!”日前,在泸州市叙永县江门镇政府的一个会议室里,一场特殊的群体消费纠纷调解正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5月9日,江门镇23户天然气用户到马岭工商所投诉,称叙永县江门镇老街居民安装天然气时,受到了“价格不公”、“协议乱签订”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待遇。原来江门镇的居民用气是由泸州市纳溪区的某燃气公司供气,该公司在江门镇安装供应天然气时与江门镇部分居民用户签订用气协议时却是“非居民用气”协议,根据该协议,燃气收费标准由原本居民用气标准“1.96元”变成了非居民用气标准“2.7元”,若不签订该协议则不为其安装燃气。经过多次咨询该燃气公司没有得到合理答复后,江门镇的居民们无奈之下只好拨打了“12345”热线。

    马岭工商所得知此事后,随即赶赴江门镇展开了调查取证。燃气公司称同江门镇居民用户签订“非居民用气”协议目的在于防止某些修筑有门面的居民在安装燃气后,使用燃气来进行经商活动,因而签订的协议皆为“非居民用气”协议,但最终收费的时候会按照实际情况来收取。若是没有用作经商而是自用,则会依然按照“居民用气”的标准来收取。对于该燃气公司的“合理避免”行为,马岭工商所的工商干部对其公司代表进行了耐心的解释。按照《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章第十六条管理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燃气公司的行为虽然是确保了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但却严重的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利益,利用不签订协议则不安装燃气的优势来促使居民都签订该不合理的协议,但协议签订后,若居民用气收费时还是按照“非居民用气”标准收取,当地居民可真的要损失大了。

    在工商部门的多次调解劝说下,6月19日下午,在江门镇政府的会议室里,便出现了本文开始的一幕。该燃气公司营销部门负责人代表公司向江门镇的居民代表作出了诚挚的道歉,并声明将已经签订的“非居民用气协议”全部作废,同时重新签订“居民用气协议”。在江门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工商干部的见证下,该镇居民终于同公司代表握手言和,一场“群众声诉气老虎”的纠纷也终于得以化解。(完)叙永县工商局  郑奕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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