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1-03-31
3月24日,家住江阳区丹林乡的刘某,在其妹妹的陪同下来到江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P> 工作人员从其妹妹的口中得知,刘某是聋哑人,2008年经人介绍与江阳区通滩镇冯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冯某以刘某是聋哑人,夫妻双方无法正常生活为由,于 2011年2月16日与刘某离婚,刘某没有分得任何财产,并于离婚当日被赶出冯家。因刘某父母双亡,目前暂住在其妹妹家中,但因妹妹已经成家,长期住在妹妹家里也不现实,刘某希望能够分得相应的财产,以保障离婚后的基本生活。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初步了解情况后,亲自前往通滩镇调查事实。通过询问冯某及相关知情人得知,冯某、刘某婚后并无共同财产,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都是冯某父母于2004年修建的,户主是冯某的父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刘某是聋哑人,又身患重病,离婚后无依无靠,生活十分困难,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建议冯某给予刘某一定的经济补偿。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说服引导,冯某终于接受工作人员的建议,向刘某一次性支付20000元的困难补助金,并签订书面协议,自愿承担其女儿的一切抚养费用。(完)江阳区司法局 周东琴
编辑: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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