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11-21
11月19日,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州市李时昌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使用“天冬”“羌活”等劣药,以及使用“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乳酸底物法)”等过期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没收违法物品,罚款60332.14元。
今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在泸州市李时昌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天冬”“羌活”“黄花白及”“茜草”“蝉蜕”等散装,没有标示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相关内容。该公司不能提供这些药品的供货企业资质、购进票据等相关材料,对其进行扣押。
同时,执法人在公司检查发现,“葡萄糖测定试剂盒(葡萄糖氧化酶法)”“乳酸脱氢酶测定试剂盒(乳酸底物法)”“抗链球菌溶血素O测定试剂盒(乳胶免疫比浊法)”等过期的医疗器械与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同类产品存放在同一处,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同类产品未开封,执法人员对其予以扣押。
对于泸州市李时昌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使用劣药的行为,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没收查获的产品,处以药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20332.14元;对该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没收尚未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处以罚款40000元。(川江都市报记者)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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