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2011-04-07
近日,宜宾市出台《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规定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住房困难者,可购买廉租住房,且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满规定年限和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
《意见》规定,廉租住房购买对象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住房困难,自愿购买者,如果可供出售的廉租房房源供应不足,则采取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在购买廉租住房后,民政部门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继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廉租住房的出售价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原则制定出售价格,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廉租住房购房采取一次性付款,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买的廉租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违规或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回。除了可以办理产权,《意见》还明确指出,原则上购买居住不少于5年后,共有产权的居民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可取得完全产权,并可上市交易。(完)兴隆 记者 何东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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