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11-27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自贡富顺男子张波为了赚钱还是购买并转售给他人,总面值达5万元以上。近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购买假币罪判处张波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币予以没收。
2016年10月份以来,张波通过网络认识了林霖。在聊天中,张波得知林霖在出售假币,之后张波进入了林霖所在的QQ群,林霖经常在群里发小额假币的广告,张波认为有利可图,于是在网上寻找购买假币的下家。然后,张波联系上家林霖购买10元、20元面值的假币,10元面值的1.2元/张,20元面值的1.5元/张。上家林霖通过物流快递向张波寄送假币,张波通过支付宝向林霖付款。
据查,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张波先后七次通过支付宝向林霖支付购买假币款7010元,共购得10元面值假币17000元,20元假币面值66000元,其中26000元的假币为残次品,实际购得假币57000元。张波将购买的假币每张加价0.1元至0.2元不等的价格已出售给他人,残次品自行销毁。经中国人民银行安顺中心支行鉴定,林霖出售给被告人的货币系假币。2017年11月29日,张波被公安机关抓获。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波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并转售他人,总面值达5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侵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购买假币罪提起公诉,并于2018年11月23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上公诉人除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等,还发表了被告人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并当庭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均系化名)(莫顺艳 记者 徐昭磊)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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