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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多个临时停车场声明:不承担车辆保管损坏责任

川南在线2010—2019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2011-04-14

    记者调查发现,自贡多个临时占道停车场的收费发票上,都有收费单位“不承担车辆保管、损坏、划伤、碰伤、被盗及车内物品损坏丢失责任”之类的声明。

    王先生称,4月6日下午,他将爱车停放在广华路临时停车点,缴纳了停车费后到银行办事,回来发现车身被利器划伤。“找到收费的师傅,他指着手中的发票说:‘你看这上面的声明,我们也无能为力,只有协助报警或报保险公司。’”

    五星街一家收费公司在发票背面标注称,此费用为临时占道停车位泊车费,公司不承担停放车辆的保管和车辆损坏、划伤、碰伤、被盗,以及车内物品的损坏和丢失责任。汇东春华路、贡井区盐马路的两家收费公司也标有类似的免责声明。

    律师王舰认为,在停车管理中,经营公司向车主收取了相应的费用,就应该承担相应的看护、保管义务。由于临时占道停车与专业停车场有所不同,其安全风险较大,意外因素较多,因此,应该考虑像划伤、碰伤、车辆损毁等能够预料和看护等的范围,并负相应的责任。

    律师陈易伟则认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属于占用公共交通道路资源而支付的场地使用费。如果发生车辆损害,没有证据证明管理方存在重大过失,想让其承担赔偿责任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

    自贡市消委会秘书长项群称,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发票中的声明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取决于声明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自贡市工商局市场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声明属于格式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取决于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名目,如果名目是场地使用费,就不属于霸王条款。

    自贡市物价局的文件显示,核定的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只包括泊车位的场地使用费。(完)周茂梅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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