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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男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获刑两年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6-06-01

  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村民毛某因非法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运输国家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毛某现年42岁,2014年年初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江阳区通滩镇村民王某处购买6株樟树。2015年4月27日,毛某将6株樟树从通滩镇魏国村运往龙马潭区双加镇途中被查获。经泸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6株樟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

  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采取非法手段砍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玲 黄毓龙)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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