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6-06-06
近日,王某因一年内连续抢劫、抢夺作案19起,情节恶劣,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与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
王某现年44岁,于2014年6月—2015年6月期间在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范围内流动作案,累计涉案金额数万元,并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使部分被害人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王某在一年内三次以上抢夺他人财物,并对老年人实施抢夺,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曾强 黄毓龙)
编辑:成欣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